根据国规环评[2017]4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有关条例,“江西省五河治理防洪工程广昌县县城防洪三期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已于2023年9月23日通过专家组验收会议,形成了环保验收意见,现就该《办法》要求,向全社会公示《江西省五河治理防洪工程广昌县县城防洪三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及《江西省五河治理防洪工程广昌县县城防洪三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6日)。公示期内,若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示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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